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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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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赔偿请求人[1]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一般,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如受害人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2]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赔偿请求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行政赔偿的请求权,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问题也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行使请求权范围的大小,制约着行政赔偿救济制度所发挥的作用。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与所诉的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行政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赔偿的受理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具有行为能力。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2]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原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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