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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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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贸易概述

补偿贸易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如当时苏联从日本引进价值8.6亿美元的采矿设备,以1亿吨煤偿还;波兰从美国进口价值4亿美元的化工设备和技术,以相关工业产品返销抵偿。

后期的补偿贸易趋向多样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设备,也有中小型项目。8O年代,波兰向西方出口的电子和机械产品中,属于补偿贸易返销的占40%~50%。

我国在80年代,曾广泛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但规模不大,多为小型项目、近年来外商以设备技术作为直接投资进入我国,故补偿贸易更趋减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偿贸易在利用外资,促进销售方面的优越性不容忽视。

2.补偿贸易的分类

按照偿付标的不同,补偿贸易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

2、其它产品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它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具体做法是:双方根据协议,往往由对方代为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对方垫付。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上述三种做法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还可以部分用直接产品或其它产品或劳务补偿,部分用现汇支付等等。

3.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

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或种类很多,特别是在我国,补偿贸易的内涵更广,做法更灵活一些。

1. 返销(Payback)

返销即直接产品补偿,指以引进的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作为进口货款的补偿。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是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

2. 回购(Counter Purchase)

回购也称互购或间接补偿,即进口方以某种双方协定的产品作为引进技术、设备的进口货款的补偿,这些产品是非直接相关的产品。

3. 综合补偿贸易

这是指进口方的补偿产品中,直接产品、间接产品、外汇等兼而有之,抵偿的商品可以直接给供方,也可以给供方事先指定的贸易商。此种补偿贸易方式是前两种方式的派生。

4. 劳务补偿贸易

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按照这种做法,双方根据协议,往往由对方代买所需的技术、设备,货物由对方垫付,引进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技术、设备货款。

5. 其他形式

如双边补偿、多边补偿、卖方信贷补偿、买方信贷补偿、租赁补偿、全部补偿和部分补偿等等。

4.补偿贸易基本特征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应当明确的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设备的进口并不一定构成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信贷,同时还要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使对方用所得货款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此外,进行补偿贸易,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

最后,应指出的是进行补偿贸易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次要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再次,要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

5.补偿贸易的作用

6.现代补偿贸易的特点

跨国公司经营多元化有利于开展补偿贸易扩大设备技术出口。补偿贸易是一种易货贸易,以设备技术和相关产品相交换,供方既承担供应所需的设备技术,又承担销售作为抵偿的相关产品。如果是单一的设备制造商,就难以接受这种易货方式。随着跨国公司多种经营的迅速发展,生产企业前向经济一体化已日臻完善。在国内外有广泛的销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使生产企业有能力销售相关的返销产品,从而把补偿贸易作为一种扩大售资本货物的手段,并以此获取双重的利润。

世界分工进一步发展,产业转移向纵深展开是补偿贸易的又一促进因素。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发达国家将部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尽管其中大部分产业转移是为了占领国外市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是返销的或者是用来装配整机的零部件。以产业转移为目的,设备技术出口方主要是从返销产品中牟取利润,而不是主要从出口设备技术中牟利。而设备技术进口方则通过信贷方式,引进较为先进的设备技术,建立生产基地,同时又出口了产品,这构成了可能达成补偿贸易的又一基础。

设备技术的先进性是补偿贸易双方的主要矛盾。为了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控制,发达国家的有关企业在产业转移中,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见的是直接投资,只是利用东道国的土地、劳动力以及原料、动力资源,而把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于补偿贸易对设备技术出口方有着双重利润的吸引力,使得进口方也有了争取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的能力。双方达成交易的关键是:(1)技术设备出口方之间的竞争态势;(2)返销产品(或零部件)的市场前景:(3)设备技术进口方的配套能力:(4)偿付条件。

7.补偿贸易的业务要点

引进设备技术的先进性、适用型及其保障措施。对引进的设备技术,必须就其质量保证和技术合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技术上至少应该是领先于国内水平,并在国际上也较为先进的、设备供应方并应对涉及工业产权的问题作出保证。

返销产品抵偿设备技术价款的规定。回购是设备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我国在补偿贸易中,通常用直接产品补偿。但在具体交易中,有不同做法:(l)全额补偿。全部设备技术价款由等额的返销产品抵偿。(2)部分补偿。由设备进口方支付部分现汇,其余大部分价款通过返销产品补偿。(3)超额补偿、要求设备出口方承诺回购超过补偿金额的返销商品。(4)以相关劳务补偿。这是一种来料加工相结合的补偿贸易,即引进设备技术后,接受对方的来科来件加工业务,以工缴费抵偿设备技术价款。

偿还期限和结算方式。偿还期限和返销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直接相关。必须对返销商品的作价原则、定价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并应通过约定返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安排偿还期限。补偿贸易虽然是以产品抵偿设备,但并非直接的易货贸易双方仍要通过货币进行计价支付。设备进口方必须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开信用证、托收、汇付(结合银行保函)等。

8.采用补偿贸易的意义

1. 对进口方来说,开展补偿贸易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在有限的外汇与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外资信贷,扩大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有利于国内建设。

(2)可以加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特别是那些技术落后、资金不足的大中型企业,开展补偿贸易对促进企业生产、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一定作用。

(3)有利于建立本国的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产业。进口方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可以尽快完成本国产品的升级换代,这些产品用于内销,可减少国外同类产品的进口,为国家节约外汇;用于出口,则可以开辟国际市场,带动本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有利于利用外商的销售能力,开拓国际市场。进口方通过开展补偿贸易,可以为自己的补偿产品开辟销售渠道,接受补偿产品的外商,不管其是将这些产品转交专业贸易公司代销,还是利用自己拥有的销售能力和推销渠道销售,都将为进口方的补偿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因此,补偿贸易能为进口方增加外销渠道。

2. 对出口方来说,开展补偿贸易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利用信贷,为本国剩余资金、设备等开拓出口渠道。

(2)可以利用补偿贸易,利用对方以原材料作为补偿的机会,获得一个比较廉价、稳定的原材料基地;利用对方以产品补偿的机会,获得一个价格低廉、生产成本低的产品供给基地,增加赢利。

(3)可以利用进口方引进技术和设备作为出口方技术和设备的试验场所。例如,进口方在使用引进技术、设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新的要求等,成为出口方改进技术、设备的新动力。有的情况下,进口方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某些改进,反过来又促进了出口方的技术进步。

9.开展补偿贸易的问题和风险

开展补偿贸易,要注意如下一些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1. 引进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一般情况下,西方不愿将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提供给别人,所以对一些技术决窍、高技术的转让价格偏高。因此,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时,要注意这些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如何,还要确立合理的价格。

2. 补偿产品销售市场的竞争和风险

(1)外商在获得补偿产品后,要注意其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如其销售渠道、市场范围、销售价格等与我方的出口市场和销售渠道相一致,即会形成竞争。因此,要注意避开这些竞争,在补偿贸易的立项到清偿过程中,要了解对方的意图和销售情况,尽可能使补偿产品的出口与传统出口商品不重复。即使以传统产品作补偿产品,也要尽可能避开我国已有的出口市场和销售渠道,而且要密切注意对方在国际市场上低价抛售的情况。

(2)要注意国际市场风险,要防止出口方在国际市场发生某些变化时,以各种借口拒收补偿产品,造成进口方偿还困难。

(3)要注意补偿产品的销售成本,有的外商获得补偿产品后,将这些产品委托贸易商代销,其增加的成本分摊到引进技术、设备的成本中去,将直接增加技术、设备的成本。

3. 补偿期问题

补偿贸易的补偿期可以是3年、5年,大宗交易项目也可长达20年。但有的企业在和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时,往往忽视了确定合理的补偿期,偿还期过短或过长,以致企业不能如期履约或外资不能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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