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后者包括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即通过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根本上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满足一般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同时软件著作权又属于知识产权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具有狭义的法定性。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由此可知,仅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获得报酬权五项权利,并且与其他著作权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区别于其他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其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为必要要件。所谓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关系予以确认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程序,这也就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当然遵循自动保护原则。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自动保护原则是软件著作权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3.不完全的唯一独占性。著作权要求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而不是首创性。如果两个主体独立完成了两个一模一样的产品,那么法律承认其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虽然作品发生完全一样情形的概率非常小,但也不能排除,软件著作权的唯一独占性是不完全的。
4.软件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其人身权利相对较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著作权的两项基本权利,但是软件著作权作为较为特殊的著作权,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有别于其他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人身权利;而剩下的三项权利“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则属于财产权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2]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综观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种方式:
1.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对创意的表达进行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仅保护软件本身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疗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等。目前所有保护软件的国家.均已经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其中有些国家已明确表示:用版权法保护软件仅仅是一种“应急措施”。
2.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通过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如下优点:专利法保护创造性的方法:专利保护具有强烈的独占性.一旦一项专利申请被批准.其他类似的发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也不能使用,不受保护:专利的保护期限较著作权短,比较接近程序的经济寿命,比较合理。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只能从属于某一专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原则[2]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有关立法也是如此,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可以为人们确立某种预期:守法的预期和违法的预期。
1.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创意/表达分离原则”.即只保护软件的表达.而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等。换句话说.只有独立开发并且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软件.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存在相似.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不构成侵权。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其目的是权利保护与社会进步的平衡
3.SSO原则
根据该原则.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也即是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在多数国家的多数法学者(乃至美国的一部分法学者)认为,“威兰诉杰斯罗”一案的判决是扩大了版权法适用范围的判决.也被认为是美国司法界以实际行动对版权法保护软件的适用性提出了疑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3]
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白1992年实施以来,随着软件产业从业人员保护软件版权的意识增强.通过创新、自主研发而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成果和产品大幅增加,国家鼓励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展现了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势头。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确定的各项软件登记手续均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进行。以下笔者将简要介绍软件著作权的具体申报办法,以便软件著作权人能尽快地通过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首先,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软件名称(全称、简称、分类号、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开发类别(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申请者信息等。
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③一般交存方式: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o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④例外交存:在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覆盖页码为:xx;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目标程序的连续的前、后各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并提供相应材料。
⑤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⑥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有:
·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国外)。
·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影印件以及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
·开发类型证明。合作开发类型,需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委托开发类型,需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下达任务开发类型,需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