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披露
1.什么是财务信息披露[1]
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外发布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
2.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2]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框架来决定。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自愿披露的。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
实践也证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资本(股票)市场活跃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金,维持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和足够洋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鉴于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3.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求[3]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致公认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五个方面的质量要求,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也是中国证监会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
1.真实性。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是上市公司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只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无误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才能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如果信息失真,会伤害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国家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就会对资本市场产生恶劣影响。
2.准确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指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准确性不是强调已公开财务信息与杜鹏徐燕张敏财务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财务信息发布者与财务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上市公司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充分提供,并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易于理解与决策。完整性披露一要全面,二要适当,三要有效。
4.及时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不得提前或延后,要及时将财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5.公平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4.财务信息披露的常见错弊[4]
1.被审计行主要财务报表和外部审计报表的编制方法、数据来源、汇总级次不统一,缺少规范的操作流程。
2.被审计行上级行汇总财务报表时,缺乏规范的核对流程,数据核对不全面,造成报表数据错误未及时纠正。
3.被审计行主要财务报表手工调整未经上级行审批。对会计主机运行或报表系统问题导致的报表不平,未经核实和审批授权,直接调整财务报表。
4.涉及多个填报部门的外部审计报表,部门分工不明确,缺少汇总审核部门,造成报表书籍错误未得到纠正。
5.外部审计报表编制流程中缺少我核对程序,造成报表数据与相关报表或系统不一致。
6.部分外部审计报表数据缺失系统或帐务支持,数据来源缺乏可靠性。
7.报送给外部的审计报表未留存保管不能做时候核对。
8.报送非无不审计的数据资料中审计发生修改时,业务部门直接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修改后的数据资料,未通过外审协调部门统一审查和报送。
5.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5]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体系,会计和审计制度也趋于成熟。综合评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结论。
1.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了很大提高
总体来看,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证券市场监管的加强以及投资者群体日益成熟,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持续改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日益提高。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上,会计制度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如上市发行政策、上市后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以及摘牌政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从中储股份、活力28、中国高科、海洋集团、琼民源等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的案例中,不难得到直观的结论:早期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并不可靠。
例如,在新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借会计差错更正为名操纵利润的现象日益严重。比如2005年沪市约有80余家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会计差错更正数量仍居高不下,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带有较为明显的人为设计、逃避监管的迹象,其中尤以对证券公司的投资或委托理财追溯计提减值的现象最为普遍。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采用比例计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准备计提随意性较大。然而,随着信息披露法规的完善,尤其是2007年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和政府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部分地解决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也欠准确。这一点可以从上市公司对其定期报告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的数量得到证实。从数量上来看,在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过程中,有105家公司刊登过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占所有公司的10.18%;2001年有120家公司刊登过这两类公告,占所有公司的10.42%。从2005年和2007年沪深交易所对年报事后审核的情况来看,沪深交易所均出具了相当多的审核意见函或询问函(见表3.2),敦促上市公司修正其年报内容。比如,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共发出340份事后审核意见函,要求上市公司就年报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共有165家公司刊登了补充或更正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各类问询函214份,并督促47家公司就年报中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刊登了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共61份。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评价,已经有了较多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缺乏公认可靠的评判标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是比较权威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根据该评级结果,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呈现出逐年转好的趋势,表现为信息披露优秀和良好公司比例的逐渐增加。
2.审计的“非标意见”明显减少
审计的“非标意见”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质量,“非标意见”的增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变化。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表显示,1998年至2003年,沪市上市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所占比例基本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自1998年的80多家和18%左右回落到2003年的近60家和7%左右。但是,2004年和2005年沪市上市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数量及所占比例出现连续回升。2006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与2005年基本持平,非标准审计意见所占比例接近全体公司10%的水平。2007年非标准意见的数量和比例出现明显下降。
截至2008年4月30日,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披露工作基本结束,除九发股份外,共有862家公司如期披露了2007年年报,其中67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占比例为7.8%,与2006年度出现明显下降。在沪市2007年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67家公司中,50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占非标总数的74.6%;9家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含3家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占非标总数的13.4%;另有8家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占非标准意见总数的12.0%;没有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沪市还有多达139家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比往年增加了三倍,说明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审核情况来看,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业绩预告不规范现象仍屡禁不止。有部分公司未能在1月底前及时刊登此类公告,或者遗漏披露,也有公司前后预告不一致,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误导。第二,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存在内容过长、格式不一的情况。投资者进行横向对比的难度较大,其信息有效性也打了折扣。第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评判尺度不一,部分非标审计意见运用存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对于保留意见,有些会计师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地说明相关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同时,深圳交易所对深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审核情况表明,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会计准则执行不够规范。部分公司在落实新会计准则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正确理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将未列入该问答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符合其定义的特殊项目却列入了经常性损益。还有部分公司关联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随意,少数公司为了恢复上市或避免暂停上市,突击在年底采用关联方债务重组,并将关联方的债权记人营业外收入,以达到盈利的目的。二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投资者判断。除正常因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因素外,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其中6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估计,减少2007年度利润约3750万元,其余22家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总计减少2006年股东权益约1亿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较多出现,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稳定预期和判断。三是内部控制披露有待规范。有37家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内控评价报告。有相当部分公司在内控披露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披露公式化的问题,并且有避重就轻的倾向。同时,深交所认为,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的核实评价情况也有待逐步规范。
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在不断提高,对于推动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在形式日趋完备、内容日趋丰富的成绩外,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较多不足,应积极采取对策措施,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6.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5]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18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在18年里,中国资本市场走过了成熟市场国家花了一百多年的路程,建立了一个各方面日趋完善的现代资本市场。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前提,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取得更大更好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已经建立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增强新闻媒体、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主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扩大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积极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改善。
- 1.应加强对预测性财务信息与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力度
- (1)加强预测性财务信息
尽管理论界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有不同的看法,从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制定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有关规范,其内容涵盖了披露内容、披露时间跨度、披露形式、披露格式及预测性信息监管方面的内容。
从我国实践来看,我国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仅停留在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阶段,大部分公司并未对其他财务项目进行预测性说明(比如对新一年度的业务进行定量的分析说明等等)。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出于预测成本与风险的考虑,比如2000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1999年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距在20%以上的昌九化工、桦林轮胎、大元股份、阿继电器、中国服装、航天科技、兴发集体、华菱管线、金牛股份、黎明服装、浙江医药等11家公司提出通报批评。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当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信息时,那么他们只能采取观望或盲目决策的态度,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对投资者而言,虽然他们并不拒绝过去和现在的信息,但其更偏好于未来导向的前瞻性信息。从2008年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事后总结来看,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行为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规范,今后应加强监管。
- (2)严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详尽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该及时披露。财政部也明确规定:在与关联方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定价政策、交易比重及其他交易要素。
《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曾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专门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从整体来看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意义重大。从历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况来看,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担保占据了较大的比例。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重要要素的披露避实就虚”状况。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仍然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对存在控制关系与不存在控制关系关联方不予区别。而这一点在关联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存在控制关系与不存在控制关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完全不同。又如某些已披露的信息却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因此,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还需要积极研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 2.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即在前一历史时期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后一历史时期会变为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而在前一历史时期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可能在后一历史时期会变为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这种变化与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信息使用者的成熟度密切相关。因此,人为划定强制性信息与自愿性信息的边界将是十分不可取的。就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应该保持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均衡发展,而不是一味地强调以强制性披露替代自愿性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主披露信息的行为,但并不是任意自由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的必要补充,它应在一定的规范体系下进行。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明显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观念淡薄,自主披露意愿不强;另一方面是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成本以及机会成本较大,一旦发生问题,就需要由上市公司自己承担。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建设,采取诸如“安全港”等措施,积极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估机制,约束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两方面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是与独立董事古董事会人数的比例正相关。该结论的政策含义是,应积极推进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信息披露决策权,从而逐步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另一方面是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相比而言,同时发行境内和境外上市股票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这充分说明,外部治理对于公司自愿披露行为能够产生极其明显的影响力。这一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为了改进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市场治理建设,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和第三方市场力量的接管收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逐步培育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意愿和偏好。
- 3.继续发展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方约束
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是连接股票市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重要纽带。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历来受到股票市场各类参与者的高度重视。作为资本市场的供给者,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与预测的风险水平成正比,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越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就越高;上市公司通过增加信息披露的数量和改进披露内容的质量,降低投资者估计未来收益时考虑的风险水平,从而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使得公司的融资成本相应降低。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但个人投资者仍占据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相当大的比例。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除了关心每股盈利指标外,并不会阅读定期公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也不能准确地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所透露的信息。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要求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能够被广大投资者所知晓、所理解。在某种角度而言,应该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质,鼓励发展机构投资者。
- 4.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在虚假财务信息的行政处罚时间来看,存在着相当大的滞后性。比如证监会在2005年对上海市场的科大创新(600551)2002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深圳市场的同人华塑(000509)的行政处罚也是基于其2000年和2001年虚构利润,2002年中报少披露亏损以及虚假委托理财的事实,等等。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这样的处罚似乎过于滞后,有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因此,中国证监会应加强执法力度,通过缩短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侦察和处罚时间,来提高监管效率,更有利、更及时地进行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主要体现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阶段,即对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查。由于交易所的人力、物力有限,难以实现认真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的目标。通过比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的时间和谴责的内容,我们发现交易所能够及时进行公开谴责外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定期报告,但它却不能及时发现并谴责其他不规范的财务信息行为。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在发现问题以后,虽然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不断解释以澄清问题,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同时,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监督能力有限。对交易所而言,应积极采用市场导向的监管体制,变革排斥真实财务信息的制度安排,提高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率。
- 5.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财务信息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并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其质量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是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在市场条件下,注册会计师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证和提高会计质量予以体现。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中介机构缺乏应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中介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中介机构出于害怕失去客户,以至于不敢完全依靠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这也解释了早期琼民源、活力28等利润造假事件是由新闻界来揭露,而不是由注册会计师来发现的原因。从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评判尺度不一,部分非标审计意见运用存在不当,在一定程度了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效性。有些强调事项意见的内容,不属于审计准则规定的出具强调事项段的事项或情况,有的强调事项段内容不完整,有的所涉及事项性质已相当严重,理应出具更为严重的审计意见。对于保留意见,有些会计师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地说明相关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随着会计制度和监管力度的增强,这样的制度安排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其独立性。“非标审计意见”的压力也促使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充分重视年报的审计意见类型,进而逼迫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压力和动力倾听并尊重注册会计师的不同意见,改正会计处理错误或不当,从而为证券市场提供更为真实可信的财务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仍然有必要强化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使事务所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
- 6.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对信息披露、威慑违规者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监管作用,甚至比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更重要、更直接。它们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往往是到事件的尾声时才起作用。其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同时又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对证监会开展监督具有辅助作用。以美国的安然事件为例,如果没有财经媒体积极发挥它的舆论监督作用,安然事件可能至今还没被揭露出来。
我国证券市场强调调动各种力量加强监管方面,因此不应忽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从最早的银广厦到江苏琼花,证券监管部门处理的每一个上市公司案件,几乎都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痕迹。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国证监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证券法》实施情况,也要求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借用新闻媒体的“阳光”功能,抑制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应该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财务信息发挥积极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