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杠杆
1.财政杠杆概述
国家财政分配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包括国家税收、财政补贴、投资包干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收支包干等,是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财政杠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广泛的作用范围,它可以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随时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为了加强中央的财力,可以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来实现;为了鼓励或限制某种产品的生产,可采取调整税率、价格、利率等多种手段。
2.财政杠杆对经济的调节的作用
财政杠杆在经济杠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反映在:
一、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财政分配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的一个“闸门”,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化将引起社会总供求的增减变化,尤其是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或赤字,或结余,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状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调节社会总供求所通常运用的紧缩性或扩张性财政政策,实际上就是通过收支增减变化及平衡状况来实现的。
二、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即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对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部门和行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流通结构、社会事业结构等进行调节,使之协调发展。
三、调节各种利益关系。
即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各种所有制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与农民之间、各阶层之间的收益分配,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实现积累与消费比例及各种分配关系的协调。
财政杠杆的运用是人们自觉认识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过程,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人们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越深刻,越全面,财政杠杆的运用也就越能发挥效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也就越易实现。为了提高财政杠杆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总体效果,不仅要注意各种财政调节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相互之间力度和目标的协调,而且要注意同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之间协调配合,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发生相互掣肘的“逆调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