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1.远期信用证概述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兑信用证可分为:(1)银行承兑信用证,(2)商号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2.如何进行远期信用证风险及防范工作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
3.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4.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与福费庭融资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预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与之对应的还有远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及押汇、保理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国际上通行的福费庭融资(Forfeiting,最初源于法语“a forfait”)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类似,但又有所区别。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庭融资业务(即无追索权远期信用证贴现业务)为例,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而福费庭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专业贴现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权,即“买断”。
2.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范围往往仅限于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福费庭融资业务范围可以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汇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据范围更为宽泛。
3. 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额的70%-80%付款;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除必要费用外,商业惯例上系全额支付。
4.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对合同金额和期限通常没有严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短期融资;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贸易合同,票据期限一般为1-5年(某些银行要求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票据期限不少于180天),属于中长期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