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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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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间接选举[1]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2.间接选举的准备工作[2]

1.设立选举工作机构。有三种形式:一是换届领导小组;二是选举委员会;三是选举工作办公室。

2.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名额分配、结构比例、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及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工作方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3.作出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关于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决定内容为:分配给各单位和驻地解放军的代表名额;各选举单位选出代表的截止时间;选举工作机构等。

4.编制选举预算,印制各种登记表和报表

5.召开会议,布置换届选举工作,并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间接选举的程序[2]

1.会前准备工作。

2.表决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明确选举办法的依据,规定选举的任务,法定的差额幅度,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和时间安排,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的原则、,规定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的顺序和票箱的设置等。选举办法草案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交全体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代表修改意见汇报,再次修改并通过草案,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正式通过。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办法通过后,在主席团会议上,有关政党和人民团体应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生经过和推荐理由作以说明,经主席团充分酝酿后以表决方式通过。主席团会后,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简历和主要表现应印发给全体代表,让代表酝酿讨论。同时大会主席团根据截止时间规定,将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各代表团,并安排代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和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经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后,召开会议听取代表酝酿、讨论情况的汇报。若没超过差额比例,应将全部代表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若超过最高差额数应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进行预选,并根据预选时的得票多少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5.进行大会选举。(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2)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后宣布开会。(3)宣布会议议程。(4)宣讲大会注意事项。(5)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6)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7)在监票人监督下再次清点人数。(8)分发选票,并报告发票结果。(9)填写选票。(10)检验票箱。(11)按规定顺序和票箱投票。(12)清点选票,并报大会执行主席,确认投票是否有效。(13)依法进行计票。(14)宣布计票结果。(15)公布选举结果。

4.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原则[2]

1.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3.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联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有代表本人的签名才有效。

4.按差额提名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5.间接选举提名代表候选人注意问题[2]

1.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尽可能地使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达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妇女、非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归侨等具有合理结构的要求。要合理确定下派参选人数。尽量减少与上级或同级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上下级人大代表之间的交叉。驻地解放军的代表候选人要尽可能地照顾所属有关单位。

2.要注意代表的素质。努力把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人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受文化水平限制缺乏参政议政的人,以及受工作条件限制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人,不要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更不要把当代表单纯作为一种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3.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一定要放手发动、广泛提名、充分协商、反复酝酿,防止简单化、走过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4.要注意合理掌握提名的幅度。

6.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3]

就选民的角度讲,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叫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问接选举。前者是选民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代表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从理论上讲,前者的民主程度更高。但,对于民主方式的选择绝不可脱离现实的条件。当代中国从实际出发,一直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不过,两种选举的适用范围曾有过变化。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也就是说,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相当落后,交通极为不便,群众觉悟与文化水平尚待提高,并缺乏全国普选的经验,直接选举的范围不能过大。经过20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条件都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和组织程度亦有了提高,并且积累了从1953年以来多次全国普选的经验,这些都为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创造了条件。鉴于此,1979年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比起以往只是直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来,明显扩大了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就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人民群众政治热情,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在较大范围的政治参与中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才能。

其次,以往县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对乡、镇人大负责,受乡、镇人大监督。现在,他们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则应该直接对选民负责,直接受选民监督。为此。县人大代表应该经常深入选民,直接听取选民的呼声和意见,并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和县人大的工作情况。选民也可以直接向自己选出的县人大代表反映意见,而对于那些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县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还可以直接罢免。这样,便于加强县人大及其代表与群众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

再次,县一级政权在中国整个国家政权的组织系统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了县一级政权的建设,就能推动乡、镇一级的政权建设。同时,各个县的直接选举搞好了,能为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助于省和全国一级政权的建设。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至1998年为止,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6次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实践来看,总的情况是成功的。但调查表明,有些地方由于缺乏经验,直接选举中尚有某些不足之处,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

直接选举能达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来决定。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实行直接选举的级别越来越高,直到全国人大的代表都由直接选举产生。但是,现阶段中国还不具备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条件。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讲,直接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的条件也未具备。因而,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在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后,才可把直接选举普遍扩大到省级,最后扩大到全国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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