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议付信用证
1.什么是限制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在信用证中,开证行通常通过“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iation”或“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with XXX bank”或类似语句来表明限制议付信用证。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信用证以何种方式表明其限制议付,它必须是开证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强加于信用证的条款。实务中,有的通知行在信用证表面或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列限制议付条款并不构成限制议付信用证,对信用证当事各方均没有约束力,是无效条款,它的实质是通知行为了争揽业务一厢情愿的行为。
相比较而言,自由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更为便利。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限制议付信用证。它给银行、受益人带来了一些麻烦,有时也给出口收汇造成一定影响。
2.限制议付的原因
1.开证行资信状况欠佳。此时其所开立信用证不能为大多数银行所信任和接受,即信用证缺乏议付可能性(NEGOTIABILITY),故而指定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
2.降低风险。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均可对信用证议付,如果议付行信誉不佳,可能给开证行带来额外的麻烦。开证行出于对议付行资信方面的考虑,通常选定自己信任的、熟悉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例如,有些非洲等地区的银行只认为中国银行是在中国最有名的大银行,因此他们开立过来的信用证经常限制中行议付。
3.费用原因。议付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要收取手续费。由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所以银行都不愿错过这种丰厚的手续费收入。开证行也不例外,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开证行会限定信用证的议付行为本行的分支机构或兄弟银行。
除上述原因外,也有可能由开证申请人指定某家银行为议付行。
由于银行之间在中间业务方面的激烈竞争,费用方面的考虑成为银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主要原因。
3.限制议付信用证的使用
如果开证行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者就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那么对受益人而言,这种限制议付信用证与公开议付信用证没有太大的区别,也不会增加太大的麻烦和额外的费用。但是,如果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就会增加额外的费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通常在指定银行所在地,受益人还可能会面临额外的风险。对于此类限制议付信用证,在实践当中受益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直接向指定议付行交单。受益人通过快递或派专人直接将全套单据交至指定议付行柜台。这样处理的优点是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和开证行的指示,收汇比较安全。
2.通过受益人的开户银行寄单至指定议付行。这样做的优点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寄单行)可以对单据把关,事先避免一些不符点,保证收汇的安全。但是寄单行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这增加了受益人的开支。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需要严格把握交单的时间。限制议付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期限一般指的是把单据提交到指定议付行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将单据交给寄单行并没有完成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义务,还须确保寄单行在规定的交单期之内将单据寄达指定议付行,否则将可能被指定议付行以延迟交单为理由拒付。
3.通过受益人的开户银行寄单至开证行。在国际商会第469号出版物第150号案例中,有下列解释:“If the issuing bank has nominated another bank as the negotiating bank and documents are not presented to that nominated bank but are forwarding to the issuing bank through a third bank, the issuing bank must pay provided that the documents are compliant and have been received by the issuing bank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and period for presentation.”(如开证行已指定另一银行为议付行,但单据未提示给该指定银行却通过第三家银行寄给开证行,如单据合格且开证行收到时尚在信用证有效期和规定的交单期内,则开证行必须付款。)根据上述规定,在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单据通过寄单行径寄开证行仍然构成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并且受益人也可以省却一笔议付费用。但是由于违反了开证行的指示,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以各种理由迟付甚至拒付。并且,开证行付款的前提之一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收到单据,这就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变更至开证行所在地。只有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在规定日期内将单据寄达(而非寄往)开证行,受益人才可能得到付款。
4.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寄单。这种做法已经改变了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使得信用证由议付信用证变为以开证行为付款行的付款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均由指定议付银行变更为开证行,受益人必须保证在规定的交单期之内将单据提交至开证行柜台。由于受益人缺乏银行处理单据方面的专业知识,也缺乏与银行交涉的能力和经验,因此,面对开证行可能的拒付,受益人往往很难应对。
4.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功能条款
1.以“标题”示其功能。
----这是以信用证类别和信用证标题表示其功能。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跟单(Documentary),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
2.以“限制议付”条款,示其功能。
----本信用证限通知银行议付。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Advising Bank.
----依本信用证签发的汇票限某地名称银行议付。
Draft(s)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negotiable through __Bank__
3.以“正文”条款示其功能。
----开证银行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限制议付信用证,并授权贵公司签发汇票,以供议付。
We (Th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ur this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