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
1.税收原则定义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络。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新时期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2.税收四项原则
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适度原则、税收法治原则。
3.历史发展中的税收原则
-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可归纳如下:
第一,税收平等原则。收税要公平合理。税收要根据个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负担自己的税额,作为衡量税收是否合理的标准。
第二,税收确实原则。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纳税人可以准确地预计何时需要缴纳多少税。
第三,税收简便原则。税收制度要简易可行,即有效的税收要容易计量和收纳。
第四,税收经济原则。税收管理的经济效果要好,即政府应该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于管理税收。
- 二、中国历史上的治税原则
我国历史上的征税原则论是比较丰富的。归纳起来,大致是从四个方面的需要出发而提出来的。一是从争取民心、稳定统治秩序出发,强调征税要合乎道义、公平、为公为民等原则,二是从发展经济的需要出发,强调征税要坚持适时、有度、培养税源等原则。三是从组织财政收入出发,强调征税要采用普遍、弹性、税为民所急等原则。四是从税务管理的要求出发,强调征税要贯彻明确、便利、统一、有常规、有效益等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一面。而每一原则又有其特定的意义。
(一)有义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论语》)。这里强调的“义”,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因为“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轻征赋税有利于争取民心,使统治者长治久安。所以,历代思想家都重视这一原则。
(二)有度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适度。《管子》一书指出,“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国虽大必危”。所以,应坚持“取于民有度”的原则(《权修》)。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取民有度,但对有度的标准认识不一致,大都强调征税量不能超过人民负税能力允许的限度。
(三)有常原则。即强调国家定税要有常规,税制要相对稳定。傅玄针对魏晋时期税制兴废无常,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指出,应坚持赋税有常的原则。 “国有定税,下供常事,赋役有常,而业不废”。而要做到“制有常”,关键在于中央决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为规范化。傅玄强调税制稳定,但并不反对随着形势的发展对税制作必要的改革。
(四)统一原则。即全国的税政要统一。商鞅主张全国税政统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就是说,国家税政统一,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没有歧视,人民就感到赋税公平,就能取信于民,官吏也不便营私舞弊了(《商君书、垦令》)。
(五)弹性原则。强调赋税的征收量有伸缩性,依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孟子反对征定额税、主张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管子》将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征收,最坏的年成“不税”成“驰而税”(《大匡》)。 至近代,将弹性的原则作为评税的重要标准。
(六)普遍原则。强调征税的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周礼》提出,国中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要交纳赋税。耕田的贡九谷;经商的贡货物;从事牧业的贡鸟兽;从事手工业的贡器物;连无职业的也要“出夫布”。
(七)均平原则。强调征税中应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强调的角度不同。 一种认为,按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第二种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种认为,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
(八)明确原则。即强调让纳税人对征税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了解。《管子》指出,让人民知道赋税征收的比重是合适的,“审其分,则民尽力也。”苏绰认为,贯彻明确的原则,对征纳双方都有利。刘晏在理财治税中,坚持了明确的原则,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书、刘晏传》)。
(九)适时原则。强调征税所规定的时间和时限要适当。很多思想家强调征税要适时。孔子提出“使民以时”。荀况提出“无夺农时”。《管子》还认识到,纳税的时限规定应适当,时限越短,纳税人所受的损失越大。纳税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限内完纳赋税,在出售产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压价的盘剥,时限越短,所受的降价损失越大。
(十)便利原则。强调定税应尽量给征纳双方以便利。《史记》载,夏禹时就注意定税中方便纳税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而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货币税取代了实物税,又进一步给纳税人带来便利。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除均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等目标外,还考虑了征纳双方便利的需要,简化了税制。
(十一)为公为民的原则。强调国家只能为公为民而征税。荀悦指出,国君应有“公赋而无私求”,“有公役而无私使”。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学衍义补》)。严复提出,赋税收入不应只供少数统治者享受,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 (《原富》)。
(十二)增源养本原则。强调国家治税中要重视培养税源。荀况认为,生产是财富的本源,税收是财富的末流,国家应“节其流,开其源”。司马光也强调要“养其本而徐取之”。
(十三)税为民所急原则。强调选择人民必需的生活、生产用品征税,以保证税收充沛、可靠。在战争年代或财政困难时,从组织财政收入的需要出发,统治者常采用这一原则。桑弘羊在汉武帝对外用兵时,为筹军费实行过盐铁酒专卖,寓征税于价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刘晏也认识到:“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