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从即日起执行。新规明确,区政府原则上应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新规首先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通知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结合征收工作实践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文件中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原则上的时限要求。”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谈到,作出时限要求,是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做好征收决定前期各项工作,力争将房屋权属等争议化解在前端。
新规的第二个变化是针对文书送达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在原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送达地址。
新规的第三个变化,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情况。
通知规定,各区政府原则上应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应自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