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李跃坤法官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外卖骑手许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进行送餐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并因此向行人赔付了医药费9.4万元。当许先生依据外卖公司为其投保的骑手意外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拒。法庭上,保险公司称,许先生是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是电动车,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本案未当庭宣判。
因疫情原因,位于江苏省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便来京,本案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APP进行线上开庭。
原告许先生诉称,他是某公司外卖配送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按照系统指定地址提供送餐服务。2019年8月15日,许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进行送餐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并因此向行人赔付了医药费9.4万元。
因其许先生所在公司曾为其投保过骑手意外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许先生遂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许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不是电动车,从而拒绝理赔,许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146.05元。
“单位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我觉得这不公平!”许先生说。
“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是我们写进合同里的,我们拒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回应。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是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摩托车依法属于机动车,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许先生认为,他考了驾驶证的,有资格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而且电子保单也写明了四轮机动车免赔,但是二轮摩托车不属于免赔车型。
此外,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是与许先生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投保人系许先生的单位而不是许先生本人,许先生没有诉讼资格。“单位是为我投的保,现在我发生了事故,我当然有权利要求理赔!”许先生在法庭上答辩道。
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