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被控及官司缠身的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首次被定罪。他和李柱铭、何俊仁等9名揽炒政棍于前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非法集会,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其中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已认罪,其余7人昨被裁定全部罪成,而辩方借该案挑战《公安条例》有关控罪违宪的企图也告失败。法官胡雅文裁决时表示,《公安条例》及警方通知书制度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而警方拘捕行动合法。她并反驳辩方的辩解,表示当日众被告带头离开维园往中环,沿途从没呼吁或协助群众疏散,所谓的疏散计划只是幌子,各被告是共同参与及共同犯罪,罪责相等。案件押后至本月16日判刑。
被裁定罪成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李卓人、何秀兰及梁国雄。7人连同早前已认罪的立法会前议员区诺轩和梁耀忠共9人,续获批准保释候判。不过,其中黎智英因另被控欺诈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等罪仍被还柙,梁国雄及区诺轩亦因涉及"35+初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还柙,故3人须继续还柙。其余7人保释期间不得离港、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及BNO。
图为涉案的李柱铭(右)、何俊仁等当天到庭应讯。香港中通社图片
维园集会演变游行 违警方禁令
法官胡雅文在裁决时指出,案件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只是协助将人群安全有秩序地由维园疏散,是否有合法权限或合理理由参加公众游行。根据当日新闻片段,有成千上万人跟随队头在维园出发前行,有人不断高叫"我有权游行,毋须警方批准"等有着相同目的口号。各被告听到后没有离队,沿途亦从没呼吁或协助群众疏散,当到达遮打道后就一同放下横额,这是一个游行开始和结束的象征,毫无疑问只能视作游行。
同时,众被告带领游行的路线、时间与他们向警方申请的一模一样,这并非巧合,而是反映出所谓的疏散计划只是幌子,实际是一个已计划好的未经批准集结。
2019年 8月18日,揽炒派在维园举行集会后演变成非法 游行。图为黎智英、何俊仁、李柱铭等现身非法游行队列。资料图片
胡官指出,所有被告均与"泛民"组织有关,不少是著名的立法会议员,其中3人更是受过法律训练及有经验的律师,毫无疑问对《公安条例》非常熟悉,"民阵"与"泛民"组织的有联系亦众所周知。
胡官表示,警方事前已清楚表明拒绝批准"民阵"的游行,参与该游行属刑事罪行,而相关声明在经广泛报道下,众被告必然知道警方的决定。众被告显然同意站在队头并带领群众游行,即使部分被告没有说话或指挥,亦不代表他们不是组织者。由于他们是一同行动,共同参与及共同犯罪,故他们应负相同罪责。
辩方挑战《公安条例》失败收场
胡官强调,针对公共秩序,并非仅限于有否发生暴力,还应考虑交通是否遭受阻碍。即使活动期间没有出现暴力,也不代表犯法的人不应被捕及检控。
对辩方争议《公安条例》容许警方透过通知书制度限制市民游行集会权利,是"违宪"及相关刑罚造成所谓的"寒蝉效应",胡官引用2005年"梁国雄案",表示特区终审法院已裁定警方的通知书制度符合基本法等有关规定,有关裁决对法庭有约束力,辩方不能再挑战"未经批准集结罪"违宪。前年,逾800个集会获警方批准,反映并未造成"寒蝉效应"。
对于辩方挑战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属"违宪",胡官直言,当日和平没有爆发暴力冲突只是幸运,不代表拘捕或检控是不合比例,否则会令法律形同虚设。警方当日未有限制被告权利及自由,因此没有行为可被挑战,而基本法赋予律政司检控及起诉权,其决定不应受干扰,辩方未能提出足够基础干预其决定。
最终,胡官裁定控方举证毫无合理疑点,裁定7名被告组织并明知而参与前年8月18日的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连同两名已认罪的被告,案件押后至本月16日听取求情后判刑。
涉知法犯法 大状或"钉牌"
(记者 文森、萧景源)黎智英等7人昨日被法庭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罪名成立,除梁国雄外其余6人均是首次被定罪,其中李柱铭与吴霭仪身为资深大律师和执业大律师,何俊仁也是执业律师,知法犯法被定罪会否影响他们的执业资格呢?有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任何一名律师因犯法被定罪,大律师公会或律师会均有可能待所有法律程序完结后召开纪律聆讯,并视乎所犯罪行有否违背律师身份或诚信,而作出"钉牌"、暂停执业或谴责等惩处。
有市民和团体到法院前拉布条支持司法严正执法,重判以黎智英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摄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若有律师被定罪,大律师公会或律师会会待整个审讯程序完结后开会讨论是否作出纪律处分。至于会否作出停牌或吊销牌照的处分,要视乎该名律师所干犯的罪行性质,"例如其罪行与其律师身份相违背或诚信有问题等,惩处便较大,例如只属不小心驾驶等较轻微的罪行,可能只会罚款或谴责。"
大亨资深大律师 无权凌驾法律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贵为资深大律师、传媒大亨等,要是触犯法纪最终也要负上法律责任。案中被告除了黎智英外,其他人都曾担任立法会议员,更是法律界人士,但竟然不遵守法律,甚至"亲身示范"散播"我有权游行,毋须警方批准"等明显违法的讯息,荼毒大众,令普罗市民误以为该做法不会违法而有样学样。
她表示,是次判决说明游行及示威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七条,有关和平集会的权利,是绝不能凌驾于"公共秩序"的。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大律师吴英鹏认为,香港是法治之都,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所有人都受法律约束。倘若因为他们的政治上属于"民主派",或者因为他们的身份是立法会议员、资深大律师或者因为他们声称的高尚目的,而对他们进行"政治不检控",这才是对香港法治的践踏。
他强调,本案的检控和定罪,都是香港现时行之有效的法律自然运行的结果,倘若被告认为定罪有错,可以上诉,而不应作过多的政治渲染。
●法官胡雅文
法官胡雅文判词摘要
•众被告带头离开维园往中环,沿途从没呼吁或协助群众疏散,辩方声称他们正"疏散"参与者只是幌子
•被告带领游行的路线、时间与他们向警方申请的一模一样,是一个已计划好的未经批准集结
•就算并非所有被告有份在游行中发言和给予指示,亦不代表他们不是组织者
•被告是一同行动,共同参与及共同犯罪,应负相等罪责
•遵从特区终审法院在2005年"梁国雄案"的裁决,《公安条例》容许警方透过不反对通知书制度限制游行集会自由,并无违宪
•警方2019年批准超过800个集会,可见未经批准集结最高5年监禁的刑罚未造成"寒蝉效应",可容许法庭根据案情灵活运用,认为《公安条例》符合基本法
•当日的游行没有爆发暴力冲突只是幸运,不代表警方拘捕或律政司的检控不合比例,否则会令法律形同虚设
•律政司依据基本法提控,不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