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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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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一般经济责任制[1]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力)义务和职权职责的设置通常都具有一般责任制的性质;国有公司、企业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角色处理不采取特定责任制形式的,也当然适用法定的一般责任制的要求。

2.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2]

  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如果没有一般经济责任制的法律规定,特殊经济责任制也缺乏保证。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一般经济责任制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特殊经济责任制以契约、章程或特别法规表现出来,一经确认,便具有法律性质,同样产生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它们都是司法机关法律适用的依据。司法机关要成为经济责任制贯彻实施的保证,要对公司实际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拒不实行或违法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职位角色者及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关于经济责任诉讼和纠纷问题,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要公平、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

3.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优缺点的比较[3]

  一般经济责任翩的优点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缺点的对照比较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优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缺点
操作方便 具体确定成本高,耗时费力
有利于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当事人的差异可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权利义务安排,破坏实质公正
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 在长期关系型契约中束缚当事人或发 生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的对照比较
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
权利义务不明晰,自由裁量度大 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突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平等性
不易正确理解法律, 易于出于一己之私利曲解法律,易于出现滥用权力和疏忽懈怠 发生纠纷容易解决,不易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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