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会计
1.什么是公共会计
公共会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为社会各界服务的会计,早期对民间审计的称呼。主要是指执行会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受工商企业等当事人的委托,对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进行检查。一般为鉴定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地、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进行;也有为其他特定目的如查核舞弊行为等而进行。进行审计时,受托的会计师应该首先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以便决定审计的范围和方法,然后从独立的地立客观地对被审核的资料或者项进行必要的考察、查询、检查、分析,最后根据所获得的数据按照专业标准进行判断,作出结论,并提出报告。
2.公共会计的实施
公共会计是区别于企业会计,对行政、事业等财政公共支出部门会计人员的统称。其职责是专门核算政府收入和政府公共支出,并代表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运行实施监督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会计实施财政财务监督职能比具体核算职能更为重要。从我国实际看,推行公共会计需要搞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公共会计应由财政部门实行直接委派的方式。为保证公共会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共会计必须由财政部门直接选派和管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放在财政部门,以确保公共会计履行职责。
二是认真选好公共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可通过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进行重新资格认定或公开招考等方式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具有公共会计从业水平的同志选拔上来。对没有被任用的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由所在单位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三是要明确划分公共会计人员的职责。公共会计既要具体负责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也要承担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财政审核的职责。为使这一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按照“收支决策人与收支执行人相分离”的原则。即公共会计不参与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决策,但有权对单位财务收支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决定提出个人意见,请示更正,严重的有权中断办理财务收支手续。如果单位决策人作出强制执行的书面指令,公共会计可以执行,但责任由决策人承担。对于重大的问题,公共会计应及时报请财政部门。
四是加强对公共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对公共会计实行定期流动制。公共会计委派期限不宜过长,宜在2-3年。期满后要进行轮换。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会计的考核。公共会计应定期向财政部门进行述职报告。财政部门也要对公共会计执业情况进行抽查。如果在考核和抽查中发现公共会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则应从重处理,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决策者与公共会计的共赢博弈[1]
法国地方预算不仅要遵循中央预算的所有原则,即年度性、完整性、统一性、严肃性原则,还要遵循实际平衡原则,即地方预算的表决和执行都应该以实际平衡为准则,不准在预算中列支赤字,也不准在预算的执行中出现赤字,而且,地方预算的两个部分都必须平衡。
法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中央集权色彩的单一制国家,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通过两次大规模权力下放,地方自主权力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取代中央政府成为地方预算管理的主体,地方预算编制和执行权也从中央政府派驻地方的代表手中转移到民选的地方政府手中。经过几十年改革和发展,法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地方预算管理体制。
地方预算遵循实际平衡原则
在预算原则方面,法国地方预算不仅要遵循中央预算的所有原则,即年度性、完整性、统一性、严肃性原则,而且还要遵循一些专业性原则方面。首先,地方预算以类和款为预算科目,预算执行者不得随意将预算资金在各类之间进行划拨,但可以在同一类下的各款之间进行划拨。此外,地方预算还要遵循实际平衡原则,即地方预算的表决和执行都应该以实际平衡为准则,不准在预算中列支赤字,也不准在预算的执行中出现赤字,而且,地方预算的两个部分都必须平衡。
地方预算编制引入了绩效预算
法国地方预算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编制(市长、省议会主席和大区议会主席),在规模较小的市镇,可以由市长秘书或公共会计代替市长编制,在规模较大的市镇,则有专门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地方预算的编制始于上一财政年度的第二个季度,以收集一系列内部和外部信息为开端,内部信息包括上一财政年度各种预算文件、地方政府人员支出分析报告、前期投资支出分析报告、地方政府税收和收费状况以及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外部信息主要涉及到由中央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在地方预算的编制方法方面,传统的预算编制主要采用增量预算的方法,但在分权改革后,绩效预算和企业财务计划的思想被引入到地方预算的编制中,建立地方政府战略财务规划成为了整个地方预算编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在其战略财务规划中确立重要的政策目标,并确定实现这些政策目标的资金来源,长期的战略财务规划有利于地方政府在预算活动中“未雨绸缪”,控制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更好地实现预算平衡。
地方预算需由地方议会表决通过
根据1982年通过的地方分权法案,法国地方预算在编制完成后交付地方议会表决通过。在地方预算正式进入表决程序之前,大区、省和人口超过3500人的市镇必须召开一次公开的预算辩论会,预算辩论会的主要目的是向民选代表通报地方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地方政府的政策取向及其预算政策,并允许民选代表就其关心的问题质询地方政府官员。预算辩论会是法定的预算程序之一,未经预算辩论会讨论而直接将预算交予地方议会表决属于违法行为,其通过的预算也视为无效。通过辩论会讨论的预算应该在每年的3月31之前被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预算随即被转送给中央政府的代表,由后者对地方预算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地方预算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预算支出和收入是否合理合法等。如果地方预算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被表决通过,或者在地方预算被表决通过后的15天内,中央政府的代表仍然没有收到表决通过的预算,则中央政府的代表有权在地方审计法庭的帮助下建立地方预算。如果表决通过的地方预算没有保持预算平衡或者没有将某一项强制性支出列支,则中央政府的代表在通报地方审计法庭之后有权将该预算案发还给地方政府并要求其更正。
地方预算的执行遵循决策者与公共会计分离的原则
在预算的执行层面,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遵循同样的原则,即决策者与公共会计分离的原则。决策者(即地方行政长官)享有预算资金的支配权,但不直接管理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管理权由公共会计行使,公共会计直属于法国财政部,他们负责根据预算组织各项收入和列支各项开支。
在预算收入的执行方面,当需要征税或收费时,决策者向公共会计发出税(费)征缴通知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清单。公共会计随后对其接收到的征缴通知单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文件是否齐备、计算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在预算征收的范围之内等。在进行上述检查并确定无误之后,公共会计向相关纳税人征收相应的税收(费)。
在预算支出的执行方面,主要有四个步骤,分别是:支出承诺、支出结算、通知付款和付款。前三个步骤属于决策者的权限,第四个步骤属于公共会计的权限。为了保证某一类支出不超过预算的上限,决策者会建立一个支出账簿,预测即将到来的支出并实时掌控预算余额。决策者根据支出账簿上支出先后顺序做出支出承诺。支出承诺做出后即进入支出结算阶段,支出结算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考察支出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如商品或劳务购买行为是否发生或者工程项目是否部分或全部完成),如果支出义务已经发生,则计算相应的支出数额。在支出结算完成后,决策者随即向公共会计发出付款通知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公共会计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同样要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公共会计有权暂停支付,并要求相关决策者补充相应资料,直至符合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