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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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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本的定义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2.合同成本的构成

(一)直接成本

  1. 设备及材料成本:为完成项目所支付的设备购置款及材料款。
  2. 服务成本:为完成项目所支付的咨询、培训、设计、验收等费用。
  3. 人工成本:临时劳务工资费用(项目员工的工资未计)。

(二)间接成本

  1. 间接费用:项目执行人员为完成项目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补贴等以及相关的其它费用。
  2. 税金及相关财务费用

项目毛利=项目总额-设备材料成本-服务成本-人工成本; 项目净利=项目毛利-间接费用-税金及相关财务费用

3.合同成本的计算

一、税金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算

1、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应交税金a=合同总额×适用税率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 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1%、防洪保安费 0.1%、印花税 0.05%。前三项附加税的计税标准一样,即:

附加税=应交税金a ×11%;
防洪保安费=合同总额×0.1%;
印花税=合同总额×0.05%

可以将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

建安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3.48%;
服务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5.7%

(二)增值税的计算

1、增值税的税率为17%。以单纯的设备采购项目为例,首先项目总额是含税金额,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不含税项目金额a=项目总额/1.17;
应交增值税额b=a×17%;
可抵扣税额c=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7%;
实交增值税额=b-c

2、增值税附加税。与营业税附加税是一样的。所以货物销售的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为: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a-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8.92%

(三)企业所得税

假如我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项目毛利-间接费用-营业税金) ×15%

二、财务费用的计算

包括二种费用:

1、占用自有流动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0.72%)/360 ×占用资金日期

2、占用贷款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6.12%)/360 ×占用资金日期

注:6.12%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占用资金日期=回收资金日期-付出款日期;付款合同总额越高,项目资金回收期越长,财务费用就越大。

项目净利=项目毛利-间接费用-[[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应承担的财务费用

4.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一)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1. 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2.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在实务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A、B、C 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 万元,B 合同发生人工费160 万元,C 合同发生人工费200 万元。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5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 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 合同140 000

—B 合同160 000

—C 合同200 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500 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三)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四)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1.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这里所说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建筑安装公司的总公司、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等企业的总部。
  2. 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 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4. 已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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