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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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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亦可译作增加价值,是指企业在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在价值上所获得的增益(即增殖)。尽管增值额这个概念在西方已运用了数十年,但迄今仍无统一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四个观点:[1]

(一)英国杰斯特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认为:增值额是销售收入扣除外购材料及其他费用后的剩余价值。企业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折旧等,都必须从企业获得的增值额中支付。因此,增值额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首要目的。

(二)美国拉克尔从解决劳资矛盾的角度认为:增值额是企业将原材料转换为制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所附加的生产价值。

(三)法国学者从宏观会计的角度认为:增值额是销售收入加减存货变动的总生产值扣除外购原材料等费用的差额价值。

(四)日本会计学研究会认为:增值额是总生产值与预付价值(包括材料费、制造费、销售费及一般管理费)的差额价值。

从上述各种观点来看,西方经济学界虽从不同角度对增值额作了剖析,但均未能揭示出该概念的确切内涵。我们认为,增值额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它把人们的智力和技能结合起来开发一定的资源,创造出产品或提供劳务,从而在价值上获得的增益。

从会计学角度看,增值额是指在分配给股东、债券持有人、职工以及政府等有关利益集团之前,通过对企业资源的生产陆使用而创造出来的新增长的财富。

税收制度中,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征税对象应是一定时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取得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它相当于商品价值中扣除物化劳动转移价值以后的余额,即V+M部分。从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就某个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说,增值额相当于这个商品的最后销售额,而不论这个商品经过多少流转环节。可见,在实际运用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同理论上解释的增值额往往是不一致的。这是因为,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额并不一定等于理论上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部分。

2.增值额的类型[2]

从目前实行增值税国家的情况看,对购人原材料、燃料、动力等金额或已纳税金,一般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人的固定资产的金额或已纳税金是否予以扣除,在处理上却不尽相同,由此存在三种类型的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购买金额或已纳税金。这样,就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其征税对象是增加值;就全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就是国内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即允许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逐年扣除其折旧金额或已纳税金。就个别生产单位来说,其征税对象是净产值;就全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就是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一次扣除固定资产购买金额或已纳税金,实际上是仅就消费资料部分征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这一点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过程中可以看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一般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采用购进扣税法(间接计算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额等于商品的总价值(C1 + C2 + V + M),因此,销项税额等于总价值(C1 + C2 + V + M)乘以税率。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由销售方通过价外收取,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无需购买者自行计算)。暂行条例还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只是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劳动对象部分,其价值为C_2,因此,进项税额应等于C_2乘以税率。这样,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就变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C1 + C2 + V + M)×税率-C2×税率=(C1 + C2 + V + M)×税率

3.增加值与增值额的关系[2]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会计中的毛增值额与统计核算中增加值的概念是一致的。上述会计部分公式①的等式左边(减法)相当于计算增加值的生产法,等式右边(加法)相当于计算增加值的收入法。毛增值额与增加值的计算公式相比较,各项目之间存在如下对应关系:销售收人与总产出相对应,外购材料和劳务支出对应中间消耗,折旧即为固定资产折旧工资相当于劳动者报酬,税金对应生产者税净额,利息、股利和留存收益之间对应营业盈余。但是,各对应项目并不完全相等,从而使得毛增值额与增加值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于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记账原则上存在差别而造成的。

而税收中的增值税实质上是以统计中的增加值为计税依据的,因此,受增加值特点的影响,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增值税有其独到之处。

第一,由于增加值在企业之间没有重复计算,使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缺陷,解决了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流转环节不同而发生的税负不公平的矛盾。

第二,增值税的征收不会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一货物,只要最后的销售价格相同,不论其生产流转环节有多少,总的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负不受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具有税负一致合理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增值税实质上是以增加值为计税依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更多的是与会计核算相联系,其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会计核算相一致,因此,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计税依据是会计增值表的毛增值额。综上所述,不管是统计核算中的增加值指标。还是会计增值表中的增值毛额,或者是作为“生产型”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其实质内容为C1 + V + M。如果统计和会计核算原则能够完全统一的话,增加值、增值毛额与增值额的内容就完全吻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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