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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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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时期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重复征税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2.重复征税的类型[1]

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论上的增值税存在差距,与国际上主流增值税也存在差距,最为突出的就是存在更多的重复征税,这是与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相违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投入要素抵扣范围缩小,商品计税的增值额变大,税基加宽,由于资本性货物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投入的,资本所耗进顶税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顶都使税负加重,这突出体现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问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用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现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始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巨复征税就越严重。

2、税率差异型重复征税。

消除行政管理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实行单一税率,而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占多数,其次是采用双税率的国家,采用三个以上税率的国家较少,而且税率的档次呈减少趋势。但我国采用的是多档税率,有17%、13%、0以及6%、4%两档征收率,抵扣税率有4%、6%、7%、10%、13%、17%.税率差异导致的重复征税主要体现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员往往高于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增值率达到63.8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员才相同,低于此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顶税金抵扣。一般纳税人也同样存在税率差异导致的行政重复征税。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适用免税统低税率,销售货物适用基本税率,则这些购进货物在新货物售价中将被视为增值额重复计算征税。

3、技术型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因为凭票抵扣税款,无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使得抵扣联发票在整个征税环节显得极其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有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了。这主要体现在当动的自然资源的采掘中、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沙土等。因为从大自然中取得,不能获得进项发票抵扣联,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那么,抵扣税款就明显变小,税负加重,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了。①而我国鉴于这种原因,对这些行业多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或定额征收。

4、政策型重重征税。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税收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地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这种重复征税完全是由政策调整所致。又如:价外费用中代收代垫款要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车维修行业代收的年检费,手机销售行业代收电信部门的入网费等)就因为无抵扣税(多数是征收营业都不可能取得专用发票),就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也同样存在重复征税,因为废品的过项税金已作进项税转出不予抵扣。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此三者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不予抵扣,而在销售时又要交税,明显重复征税。

5.税种差异型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中有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中也存在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因为以人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时,对其中的营业税项目因为无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而税负加重。例如,对工业企业的运输行为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这同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企业相比,工业企业的运输收入因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无进项抵扣而比运输企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税负明显偏重。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同从事软件所有权专利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相比,因为后者缴纳营业税使得前者得不到进项税抵扣而税负明显加重,这主要因为增值税未实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3.重复征税的影响[1]

税不重征是增值税优点和突出特点,也就是为了克服流转税多环节存在重复征税才有增税的诞生。但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实践与理论上完美还有一段距离,并且重复征税程度的大小给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制造、流通、消费带来不良影响程度不一样,重复税越严重给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1、违背了公平原则。市场经济要来法制的公平与完整,法律首先要为市场的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国家通过税收来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能公平、公正,既要横向公平也要纵向公平。但在技术性重复征税中,同一行业在采掘与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就远不一样,采掘环节的税负就相同重于理论上税负,使采掘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违背了效率原则。在自由竞争币场中,生产者按照市场价格调整其产量,直到边际成本与价格相等,生产者可以获取最大利润。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格调整其购买量,直到边际效用与价格相等,消费者可得到最大效用。因此,价格信号所引导的产量能够使消费者得到最大满足,资源可以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但税收造成了价格的扭曲,使生产者得到的价格低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这样,价格便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用,损害了价格作为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信号作用,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效率损失——即税收的额外负担。增值税会造成效率损失,因为它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这是由增值说具有税员转嫁性决定的,并且重复征税越严重,转嫁程度就地高,效率损失就越大,增值税就越不能保持税收中性,其对纳税人的经营决策,投资方向影响就越大。

3、违背我国的产业政策。我国务教基础产业和高新投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重量征税使该部分产业税负加重,这一点已经从石油、矿产品、电力、热力行业调查中得到证实。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以原材料为主要供应地的内陆地区的企业,一般属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金密集型,而沿满一些省份以加工工业为主,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二者税员不平衡使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角度看,转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缴纳营业税,购买无形资产就无法得到进项税抵扣,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4、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投资。在税率差异导致的重复征税中,客易造成中小企业的税负重于大型企业,尤其小规模纳税人往往重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资本品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积极性,这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策略不相吻合,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至不利于治理当前的通货紧缩

5、税款流失加重。重复征税使纳税人税员过重,这使他们避税偷税的心理加强,而目也使市场主体转向重复征税少、税员经而且合理的行业,因此,“两税”收入占GDP比重连年下降就势在必然。

4.减少重复征税的建议[1]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因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厂房、机器、设备筹资本性货物在投入生产使用时进项税企不能抵扣,这样产品的价值增值中批包含了资本性货物的耗损——固定资产折旧,使产品增值增大——增值额中既包括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含固定资产折旧,所以在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增值税中,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是与生俱有的。在当前出口不利、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形势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更有迫切性和很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有利于高新技术走业进行技术投入和创新。

2、简化税率、公平对待。当前征税率有17%、13%、0,另外还有6%和4%的征收容,抵扣税率有4%、6%、7%、10%、13%、17%,税率单一化是增值税税不重征的必要条件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档税率或两档税率,而我国增值税税率不仅没有向一档税率发展,反而向多档化方面迈进,这不仅不能消除税率不单一带来的重复征税,而且使重复征税变得严重,也使税制本身更复杂化,因此,要进一步合并简化税率,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数量标准,规范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公平待遇。

3.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遍征收。我国对商品货物已普通实行增值税,而对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买行增值税,也是世界上未实行商品劳务普遍征收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不仅使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实行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能受到公平对待,也使得实行增值税行业与实行营业税行业交叉或关联性强的企业税负加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如果实行对劳务也征收增值税,这必将使财政收入增加,也使重复征税程度和范围大大缩小。

4、政策稳定,规范操作。增值税的链条连续性要求政策必须保持稳定,所有的规定要保持习操作性。例如出口退税率要保持彻底退税的幅度,保证商品以彻底不含税价参与国际竞争,征收率、抵扣率要保持连续稳定,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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