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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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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外围专利

  外围专利是指围绕基本专利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发明创造专利。

2.外围专利的产生[1]

  外围专利是为了保护核心技术或者阻碍竞争对手,而围绕基础专利申请的一系列改进型专利。外围专利的制度源头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专利申请人的“亲专利”政策;审查质量的下降和可授予专利的领域扩展,降低了申请专利的难度,给外围专利的涌现创造了条件,专利申请数量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随着信息技术网络经济的发展,专利经济价值逐渐被挖掘出来,专利由保护手段逐渐演变为竞争工具,阻碍竞争对手和增加谈判筹码成为企业申请专利的重要原因;因此外围专利又被称为阻碍型专利(Blocking Patent)、专利墙(Patent Wall)或专利篱笆(Patent Fence)。

  外围专利首先出现在电子信息、网络通讯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成为企业专利竞争的重要手段。Wagner指出在复杂技术领域,一项技术由多项专利共同保护,专利组合价值要大于单个专利的价值之和,更大的专利集合能更有效的阻碍对手。企业围绕竞争对手申请一系列外围专利,遏制基础专利的实施,降低其竞争优势;或者迫使竞争对手签订交叉许可,获取基础专利的使用权。相比于保护创新,企业申请专利更多是为了阻碍对手和增加谈判能力;专利被视为竞争工具和谋利工具,成为获取交叉许可的重要筹码。

  技术专利的新颖性审查和保护范围界定具有模糊性,在客观上加剧了外围专利的泛滥。“亲专利”政策降低了对新颖性审查的要求,使得申请人有可能通过细微的语言改动,围绕自己的基础专利申请一系列原理相同的外围专利。Shapiro的研究表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清晰界定的产权,在专利的使用过程中却是模糊的;因此,企业通过不断修订权利要求,可以大量申请相互关联的外围专利,构成交织重叠的专利网;依靠专利数量获得竞争优势,有效降低外部威胁。

  外围专利的战略化应用引起专利泡沫泛滥,削弱了专利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作用。行业领先企业为谋求超额利润,在行业标准中掺入大量外围专利,诱发技术垄断,打压追赶企业的正常发展;通过外围专利对基础专利进行包围,迫使竞争对手接受交叉许可,窃取基础专利的创新成果。外围专利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潜在成本,成为新产品开发的隐性障碍;降低了专利的激励作用,放大了专利的垄断效应,抑制市场竞争;引起扩展的反公地悲剧,导致专利使用不足,影响新产品产出,损害消费者利益。外围专利将诱发更多专利申请,加剧专利审查的压力,耗费稀缺的行政资源,给专利管理带来困扰。

  综上所述,由于技术专利正从保护手段演变为竞争工具,外围专利开始大量涌现并导致专利泡沫泛起,这带来一系列新的困扰和负面影响,外围专利开始受到企业和学术界关注,并取得积极的研究进展。然而,研究工作主要是针对生成机制、表现形式和负面影响展开的,由于专利数据是典型的海量数据,以往囿于数据库和分析工具的局限,外围专利识别的研究明显滞后;随着数据库和分析工具的发展,有必要、也有可能开展面向外围专利的测度研究;通过分析外围专利的生成机制和基础数据,利用数据库提供的海量专利信息,研究提出定量测度外围专利的方法,为开展针对性的对策研究提供必要的分析工具。

3.外围专利的认定

  对外围专利的认定,从更加完整、简明而容易操作、适合司法和专利审查实践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1、全面覆盖:外围专利相对于其基础专利具有全面覆盖性。外围专利必然包含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正是如此,外围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础专利的实施。外围专利除了其技术特征相对基础专利全面覆盖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技术特征,使外围专利较基础专利技术上更进步。

  2、创造性:除了上述“全面覆盖”外,外围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这正是其技术更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原因所在。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所满足的必要条件,作为专利在其创造性评定中要比对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由此可以说明,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

4.外围专利的测度原则[1]

  外围专利测度是针对全球范围进行的,因此,在选择外围专利测度方法时,首先要考虑到各国专利文献存在差异性,应尽量利用各国共有的专利信息进行测度;其次,考虑到使用的专利数据来源于专利数据库,应该尽量选择专利数据库直接提供或者能够通过计算获取的信息;此外面对海量的专利数据,应尽量选择简洁的测度方法,从而快速地从海量数据信息中筛查出外围专利。

  在进行外围专利测度时,应满足以下三点原则:第一,普适性原则,研究方法应该既能广泛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又能适用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以进行对比和深入分析;第二,可计算原则,研究方法应该能从专利文献中直接获取或通过计算获取对应数据,从而对外围专利进行定量测度;第三,可行性原则,由于专利数据属于海量数据,应尽可能选用简洁的方法进行测度,避免工作量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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