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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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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税概述

工商税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966年四月起,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征税探索过简化税制的办法。经过试点,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国推行工商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普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原税制。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重视了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2)流转税税种过于单一。

(3)批发环节不课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2.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进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在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同时,发布了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以及奖金税等,仍按原规定征收”。

这次税制改革是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这样,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

上述几种税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留税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后来也陆续开征。这样,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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