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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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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优抚安置

社会优抚安置是由国家或政府出面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的一种保障制度,它在一切社会保障项目中占据突出的地位,是国家优先安排的保障项目。

2.社会优抚安置的特点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优抚安置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所不同的特点。

(一)保障对象不同

社会优抚安置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保障对象,国家法规、政策对此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从而具有严格的身份限制,被保障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二)保障范围具有全面综合的特点

社会优抚安置不像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那样,仅是承担社会保障的某一个方面的任务,而是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综合,从而可以肩负起对军人的全面保障责任。如军人的伤残抚恤,军官的离、退休养老制度等,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区对其家属的照顾及扶持,应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交通方面优先购票、半价优惠、邮资免费应属于社会福利范畴。可见,社会优抚安置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一个方面,而是以整体的综合项目被包容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规范

由于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自新中国建立以后就开始确立,国家制定的专门法规对其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手段、保障标准、保障形式、管理体制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相当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属于依法办事。因此,与我国现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较,社会优抚安置制度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

(四)保障待遇优厚

相对于其他保障对象而言,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和牺牲要大,因此,其保障水平和标准要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水平和标准,这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社会保障对象的重视和优待。

3.社会优抚安置的对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以及根据《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军人社会保障对象是:

1.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员。

2.革命伤残人员,包括残废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其中“革命伤残人员”,根据有关抚恤法规规定是:(1)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革命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其他人民武装的革命军人;(2)因战、因公致残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和无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4)参战、参加军事训练致残的民兵或民工;(5)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治疗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条件、退役时由部队评残的;(6)其他,如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罪犯搏斗致残的,也可评为革命伤残人员。

3.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指1954年我国《兵役法》颁布以前参军的人员和《兵役法》颁布以后入伍的军事干部。退伍军人指1954年《兵役法》颁布以后应征入伍并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义务兵。

4.革命烈士家属,指为革命事业牺牲并取得革命烈士称号人员的遗属。其中“革命烈士”,根据国务院1980年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1)革命战争时期:①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而亡的;②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而亡的;③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④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的。

(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I①因在边疆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②因执行治安任务被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③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④其他,如事迹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牺牲人员,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执行公务而牺牲的军人的遗属。

6.病故军人家属,指在各个时期病故的革命军人的遗属。

7.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等。另外,对家属的界定,我国规定是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依靠其扶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4.社会优抚安置的意义[1]

(一)社会优抚安置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和国家的军事活动密切相关。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我国军队的根本宗旨是:对外抵御侵略,巩固国防,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对内反对颠覆,巩固政权。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就是为了使军队稳固并正常发挥作用。

(二)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措施

社会优抚安置是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国家通过军人社会保障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安定军心,可以使军队在保卫国家、维护和平,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和谐、安定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国家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工作,可以增强军队实力,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可以使军队在和平时期直接参与地方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社会优抚安置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社会优抚安置工作,可以鼓舞和发扬军事人员的为国献身精神。同时,在群众性的优抚活动中,可以使军人的献身精神得到弘扬,使民众和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得到鼓舞,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民的精神文明素质。

(四)社会优抚安置能够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在生活和工作上得不到合理安排和必要保障时,必然会造成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形成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军人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但可以直接解除优抚对象的困难,而且可以通过帮助其亲属解困而解除正在服役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尽心尽力地履行军人的职责。

5.社会优抚安置的基本原则[2]

(一)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优抚安置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参与。因此,必须将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起来,全方位地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通过扶持生产、安排就业、解决医疗困难等多种渠道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国家不可能把所有优抚对象的全部生活问题统统承担下来,只有将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优抚工作和国家发挥主渠道作用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保证优抚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一个国家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有没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是这个国家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有无生命力的最重要的标志。

(二)社会优抚安置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优抚安置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会通过增加财政补助使社会优抚安置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同时,社会优抚安置标准还必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使社会优抚安置对象的生活水平保持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坚持这一原则,可以使社会优抚安置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合理的动态调节,从根本上防止出现社会优抚安置对象的生活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现象,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对象及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成果。

6.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措施的种类[1]

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措施可以分为三类:

1.优待,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军人及其家属给予物质、精神生活上的照顾和帮助;

2.抚恤,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军人及家属给予伤残抚恤或死亡抚恤待遇;

3.养老和安置,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军官给予离、退休养老的待遇,并给予工作安排。

优待、抚恤、养老和安置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军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的政策要以国家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坚持政治褒扬和物质保障相结合,群众优待和国家优待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军人的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待遇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7.社会优抚安置资金的筹资渠道和管理[1]

在现代社会中,各国军人社会优抚安置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社会募集统筹;三是个人投保。我国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国家预算安排的优抚事业费,是国家实行优抚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除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社会优抚安置资金的另一个来源是社会募集统筹,即从社会集团、企业及个人捐助取得的优抚资金。例如,近年来我国各级福利企业创收留利中用于补助军人社会保障事业的经费;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创办“第三产业”收益中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社会福利基金或社会各界直接捐献的钱物用于优抚事业的支出或补贴;由集体筹集的优待军烈属资金。

对社会优抚安置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优待,抚恤,军队干部离、退休养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优待,抚恤,军队干部退休养老工作。但少数军队离休干部的养老工作则主要由军队政治部门主管;现役军人的有关福利待遇则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负责实施。因此,社会优抚安置制度实际上是按民政部门与军队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但因优抚、退休对象人数众多,故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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