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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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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测性信息概述

预测性信息(Forecast inginformation),又称前瞻性信息或者未来导向信息(Forward- lookinginformation),是指在决策有用观念指导下,企业在传统的以面向过去为主体的财务报告或者公司报告中,增加对未来期间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信息一般意义上指以下几个方面:

(1)机会和风险,如产业结构的变化、竞争加剧等伴随关键趋势出现的机会和风险以及特定企业所面临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

(2)管理部门对未来营运的计划与目标,如有关开发产品或服务的计划,包括对计划能否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因素;

(3)对未来收入、利润(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分红、资本结构等财务事项的陈述,即盈利预测或者预测财务报表;

(4)对第3项的预测基础、假设、方法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

2.预测性信息的法定含义

1995年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认为:安全港制度是通过鼓励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例如预测财务运行或未来运营规划,促进市场效率。只要陈述是符合该法案的要求,便没有必要害怕责任的威胁。根据PSLRA,预测性陈述是涉及发行人未来经济运行或规划助陈述,预测性陈述包括:包含对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如利润、收入;每股盈利、资本费用和股利;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和目标的陈述;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

对上述预测性陈述所依据的或与此相关的前提假设也属于预测性陈述。此外,由发行人所聘请的外部评论人士对预测性陈述所作出的评价性报告本身也是预测性陈述,SEC保留进一步通过规则认定具体形式预测性陈述的权力。

3.预测性信息的特点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是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或者客观事实证实其陈述的客观公允性,主要基于估计和评价,对使用者来说是高度相关却可靠性较低的典型范例。正是由于预测性信息的内在风险性,对是否应该披露,应该披露到什么程度,以及应该制定哪些相关规定以确保其可靠性,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4.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途径

(1)强制披露

公众公司的监管机构或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如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对于这两项预测性信息,各国基本没有分歧,均要求披露。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Form10-K中要求披露竞争情况和未交货定单,对其他风险和机会的披露要求则散见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和其他规定中。我国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在第四节要求披露风险因素,在第十一节、十二节分别要求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和募股资金运用的计划。

(2)自愿披露

监管机构既不禁止也不强制要求的内容,但一旦披露,则要求遵循一定的披露规则并须得到独立第三方的鉴证。对预测财务报表即是如此,如美国是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我国由强制要求改为自愿披露。

(3)由投资顾问公司、专业投资研究机构、财务分析师提供

多为财务预测或者盈利预测、行业分析等,特别在美国,财务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已经成熟稳定,有买方和卖方分析师之分,企业通过预测盈利向市场传递信号(signal)的职能常常由卖方分析师来承担。

5.加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1.在报送材料时增加软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现在已经广泛传播的软信息变得更加负责,从长远角度而言会使之变得更为可靠。事实上,软信息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广泛使用,但主要是通过口头方式表达且不易管理。如果能将其包括在披露文件中,可以使其变得更加谨慎与趋于保守。

2.传统的做法与基本披露哲学背道而驰。证券法的基本假设是提供给投资者所有相关的信息,并且依赖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判断的。实际上,传统的做法是建立在一种“父权式”的管理理论之上,仅仅由于担心某些投资者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便不但不对无经验的投资者披露,而且也不对那些资深的投资者公开(他们本可以有效地合理地使用这些信息),这种做法损害了投资者的判断能力。

3.传统的披露政策是歧视小投资者。如果软信息不表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大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日常交往方式获得这些信息并从中实现经济利益,但小投资者却没有这种能力。如果能够使这些信息被合理公平地利用,那么这些信息应当表述在招股说明书申并使所有投资者能公平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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