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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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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利得[1]

会计利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该利得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该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增加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贷方的相关金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时贷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按规定贷记资本公积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按相关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等。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资本利得

一度被大家热议的“资本利得税”中的“利得”通常是指对主体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从性质上来看,该“利得”是指在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基金等资本经营形式中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2.利得所包括的内容[2]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利得概念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 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二十一条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606 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科目。(六)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6301 营业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将利得分为以下几类:

1.偶发的业务:资产的盘盈接受捐赠补贴收入,洪涝灾害等形成的利得。

2.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动: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收益、汇兑收益,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化等形成的利得。

3.资产或负债的处置利得: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形成的利得。

3.对利得的会计处理[2]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从以上可以看出,利得可以直接形成利润,也可以绕过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归纳起来就是未实现的利润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已实现的利得包括在利润中。

对偶然发生的业务:补贴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分期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不进利润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对流动资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非流动资产的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总之,对偶然发生的业务,除了接受捐赠,其他的业务或者通过管理费用,或者通过营业外收入,进入利润表。

资产评估增值一般计入资本公积,但在后续折旧时,也会通过折旧项目进入利润表。持有的投资的价值增值确认为投资收益直接进入利润表。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化导致的持有外币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化也可以确认为投资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则直接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作为一格单独的特殊项目列示。持有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比较复杂,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对于资产跌价损失,以后又升值的部分进入利润表。

处置各种资产的利得直接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利得直接进入利润表,非货币性交换利得直接进入利润表。

4.收入和利得的主要区别[2]

1.收入产生于日常经营业务,利得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价值的变化或者一些偶然发生的业务。

2.收入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更强调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增加,收入是由经营活动产生,而利得主要只是价值的变化。

3.收入与费用对应,收入扣除费用形成利润。

4.利得与损失对应,利得扣除损失可能形成利润,但也可能绕过利润直接形成所有者权益。

5.利得与损失的国际比较[3]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十项,分别是:资产、负债、权益或净资产、业主投资、向业主分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利得和损失是基本的财务报表要素。收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包含利得。对收入界定采用的是“流转过程观(Flow Process Approach)”,将收入视为一种流转过程,着眼于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转化或流动。利得(Gains)是指“某一实体除来自于营业收入或业主投资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增加 ”。同样,费用也不包含损失。损失(Losses)是指“某一实体除因为费用和向业主分配以外,来自于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来自于一切影响企业的其他交易、其他事项和情况的权益(或净资产)的减少” 。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概念框架中,将财务报表的要素划分为五类,分别是: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其对收入的界定采用的是“流入量观(Inflow Approach)”,强调流入的结果。这里的收益要素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收入,指会计期间内正常与非正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包括了收入和利得。收入是在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利得是指满足收益的定义并且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在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项目。利得不是一个单独的基本要素,而是收益要素下的一个子要素。同样,费用包括了损失以及在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是指满足费用的定义并且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在企业正常活动中产生的其他项目。损失作为费用要素下的一个子要素。

英国《财务报告原则公告》中,将财务报表要素分为七项,分别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得、损失、业主投资和向业主分派。其中,利得(Gains)被定义为除了所有者投资增加以外所有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通过对比可知,这里的“利得”概念是广义的,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收益”要素概念,同样采用的是“流入量观”。它包括了美国的“收入”和“利得”,相当于美国有关“全面收益”的概念。与利得概念相似,其损失(Losses)的概念也是广义的,即向业主分派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包括了 “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说,报告主体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除了向所有者分派外,就是由损失产生的。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狭义的“利得” 是指企业除来自营业收入和对外投资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广义的“利得”包含了营业收入;狭义的“损失”是指企业除费用、分配的股利或支付的利息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广义的“损失”包含了费用。但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它们都包括了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事项,以及其他一切没有经过经营过程就导致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利得与损失作为财务报表要素呈报,有利于全面地反映企业收益的变动,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准则,都将利得与损失定位于已确认标准上,即包含了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权益变动。

6.利得与损失的新基本准则的改进与不足[3]

2006 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基本准则以取代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会计目标、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变动是对会计要素的修改与规范。在原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其中,对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本上形成了定论,较有争议的是关于构成利润表的三个要素。在新基本准则中,不仅按照200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更值得关注的是,正式将“利得”和“损失”概念引入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新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里的利得与损失是狭义的,不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和费用,着眼于企业边缘性、偶发性交易事项导致的权益变动,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利得与损失的概念相近。以下对新基本准则的改进与不足进行探讨。

新基本准则的改进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原基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在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很明显采用的是收入的“流转过程观”。 新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的概念,对其进行了补充,体现了更科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利得与损失作为财务报表子要素的增加,将非经常性损益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使得权益的变动情况得到了更全面的反映。再者,通过各国准则对比可以看出,利得与损失要素是国际公认的概念,只是内涵各有不同而已,将其引入我国准则体系,体现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协调的决心。

新基本准则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与具体准则衔接不明,难以指导实践。

新基本准则给出了利得与损失的定义,同时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章节都涉及利得与损失,将利得与损失分为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和直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关于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明确规定应当将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予以反映。然而,关于直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基本准则中虽然给出了概念,但在具体准则中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利润表的单列项目不包括利得与损失,同时没有更为明细的讲解,使得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衔接不明。笔者认为,准则制定部门应当注重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的衔接,或给出相应的解释与指南,以便基本准则真正运用于实践,而不是仅仅追求符合理论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特征。

2. 利得与损失的子要素地位尴尬。

新基本准则考虑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一致,没有改变财务报表六大要素的框架,将利得与损失作为财务报表的子要素。但从利得与损失的本质上看,它们代表了经济利益的增加与减少,与收入与费用的性质没有差别,四者应当处于并列的地位。通过国际比较不难发现,利得与损失要素要么作为基本财务报表要素与收入和费用要素并列设置,要么作为广义的损益要素下的子要素。而我国当前的做法将从利得与损失要素置于子要素地位,与收入和费用要素处于不同层次,使得利得与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地位尴尬。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扩大收入要素的内涵,将利得归入广义的收入中,作为收入要素的子要素,即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类似的做法。这样既不增加基本要素的数量,又体现出收入的“流入量观”,是较为合理的思路。同理,可以将损失作为广义的费用要素下的子要素。

3. 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的确认问题。

之前已经提及,英国和美国准则都将利得与损失定位于已确认的(包含已实现或未实现)权益变动,认为一些未实现的权益变动只要是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能可靠计量的,就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这体现了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全面收益观的精神。全面收益的呈报,业绩报告的改革,是国际会计发展的趋势。但新基本准则中并未涉及未实现利得与损失的确认问题。只是在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这说明新基本准则倾向于不允许确定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也就是排斥了全面收益观。这种保守的做法可能是基于当前我国计量属性的局限性考虑的,但它与国际会计发展的趋势却是背道而驰的。

7.香港公司海外利得申请准备及程序[4]

很多运作香港公司的朋友/企业已经开始要处理香港公司的报税,特别关心公司申请海外利得免税的事情,下面介绍下申请海外利得公司的董事需要做好哪些相应的准备:

海外利得申请的资料准备:

1)首先要准备的是一份注册香港公司后的贸易流程说明,即把整个贸易操作的流程写下来,告之税务局你的整个业务操作不涉及香港发生,包含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a.公司的营业地点在哪里即将要处理报税的朋友

b.客户(买家、卖家)是否是香港企业

c.合同是否在香港签订

d. 货运是否有经过香港报关

e.收付款的结算方式

2)针对海外利得申请税务局可能发出的反对,很重要一点需要公司把日常业务操作中的所有相关单据保留好,包括:参加展会的门票,收入支出发票,报关单据等贸易操作中产生的单据。这样可以保证之后的税务反对回复更顺利的申请下来。

申请海外利得的程序:

首先要申请海外利得的前提是做核数师报告,当一间新公司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税务局的税表,需要你3个月内做好一份核数师报告递入税务局。

在递交会计师报税材料的同时如果公司董事认为公司业务属于海外业务,所赚得利润属于非香港本地所得,则需要由公司的董事出具一份贸易流程说明,即把整个贸易操作的流程写下来:在哪里认识的客户,怎么联系客人,合同哪里签的,从哪里购货,从哪里发货去到哪里,最后钱怎么收的。会计师在核对了你的贸易流程后会帮你在核数师报告里反映出来,告之政府你的香港公司利润不在香港获得,申请免税。

这样一份带海外利得申请的核数师报告完成后,递入税务局。由于HK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没有证据证明你的免税申请不符合条件前都当你说的是真实的来处理,所以马上会接受你的申请。你也不用先交香港公司注册经营的16.5%的利得税。但是等到半年甚至9个月后,税务局会对申请免税的公司作个抽查,如果你的业务做的越大,被审核到的几率也越大。如果你被抽查到了,税务局会给你发19---26个问题,需要你给出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你的业务是没有用到香港当地资源的。 这时就算进入了与税务局的反抗辩程序,一旦进入反抗辩程序你可以自己答复税务局也可以委托我们会计师协助你答复,这个程序并不可怕,香港是一个讲究实事求是的地方,所以给到香港公司只要你的利润不在香港获得,都是可以通过税务反对的回复,最终达到税务豁免的目的,一般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会计师会和香港公司董事作个沟通,看下该公司的运作状况到底是怎么样的,然后找一个和该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案例作依据,让贵司董事去准备相关材料。之后根据你提供的材料答复税务局的问题。税务局在审核了你的问题后觉得材料完成没问题的就直接通过了审核。

2、如果看了答复后还是存在疑问的,政府会以信件约见公司董事。这个时候我的建议是不要去,因为董事并非专业人事对于税务局的问题回答不专业的话可能对整个免税申请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一般会以董事在最近很忙等理由来回绝,这样税务局会改以信件来与董事沟通。

3、等到税务局用信件来与香港公司沟通时,会计师会帮你答复税务局。进入这个阶段可以说只要你准备的证据足够,我们都是可以帮到你成功申请下来的。

因为香港运用的是判例法,所以给到香港公司第一年免税申请通过之后,以后几年只要生意运作情况没有变化,申请免税是很容易的,在公司没有改变运作模式的情况下税务局一般不会再来审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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